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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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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3104人看过
导读: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合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另一类则是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终止或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离开用人单位而不用履行任何的程序,并且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有什么规定?

大家都知道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中,劳动者是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才算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的,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不仅仅是劳动者需要面临风险,连用人单位也要面临风险,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有什么规定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有什么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终止或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面临的风险

劳资双方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面临的风险体现在很多方面:

1、履行中的双倍工资风险

员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这时候用人单位还有一个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满一年用人单位仍不补签劳动合同,就要一直承担着双倍工资的责任。

2、终止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事实劳动关系建立容易解除难,用人单位如果想终止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稍不留神,就会构成违法辞退。

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喜欢钻所谓的“法律空子”,在劳动者入职时,为了避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会和劳动者口头或书面约定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一旦试用期快要到期,就毫不犹豫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和员工解聘。其实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辞退。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单约定试用期不成立,劳动者自入职时已经建立正式非试用期的劳动关系,自然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不成立。口头约定试用期更是荒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何来的试用期呢,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仲裁或法院会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综上所述,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有什么规定小编已经告诉大家相关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离开用人单位而不用履行任何的程序,并且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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