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来看看鹿静律师代理的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一审判决引争议
这起案件案号为(20xx)苏03民终xxxx号,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承包原审被告2粮食装卸劳务,被上诉人是粮食运输经营者。案发时,被上诉人运输粮食至原审被告2公司厂区,卸货安装自带卸粮斗时,因踩踏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受伤。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2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判令上诉人承担40%赔偿责任。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无帮工合意,被上诉人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自己无关。
二审破局定真相
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审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并围绕法律关系认定及过错责任展开审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属无偿提供劳务,上诉人未明确拒绝且实际受益,符合义务帮工规定。同时,上诉人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被上诉人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至此,这起纠纷尘埃落定,鹿静律师成功为义务帮工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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