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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纠纷二审:真相能否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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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076人看过
导读:在江苏徐州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令人瞩目的律师——鹿静。她自2009年起在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3200911650657。深耕专业领域:鹿静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本科,有着深厚的法学素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在民商事建设工程、婚姻家庭、刑事等多个领域都有卓越表现,尤其专精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丰富办案经验:她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0余件,刑事领域承办案件达200件,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
义务帮工纠纷二审:真相能否反转?

下面我们来看看鹿静律师代理的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一审判决引争议

这起案件案号为(20xx)苏03民终xxxx号,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承包原审被告2粮食装卸劳务,被上诉人是粮食运输经营者。案发时,被上诉人运输粮食至原审被告2公司厂区,卸货安装自带卸粮斗时,因踩踏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受伤。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2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判令上诉人承担40%赔偿责任。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无帮工合意,被上诉人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自己无关。

二审破局定真相

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审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并围绕法律关系认定及过错责任展开审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属无偿提供劳务,上诉人未明确拒绝且实际受益,符合义务帮工规定。同时,上诉人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被上诉人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至此,这起纠纷尘埃落定,鹿静律师成功为义务帮工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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