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XX与XX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按约完成工程后,公司以设备间地基下沉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及支付剩余劳务费。日喀则市XXXX区人民法院一审前形势对XX极为不利,XX公司坚称质量问题是XX施工所致,按合同约定仅愿按实际工程款40%支付,且拒绝返还质保金。此时,卓玛律师介入此案。
卓玛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现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所主任律师。
精准剖析争议焦点
XX公司主张设备间地基下沉是XX施工质量问题,而卓玛律师提出,地基开挖、回填由X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并承担费用,XX仅提供劳务配合,质量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工程已于20XX年X月完工,质保期已届满,XX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质量问题;XX公司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
扎实收集证据支撑
为了有力反驳XX公司的主张,卓玛律师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收集。合同依据方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基坑开挖、回填由甲方(X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乙方(XX)配合”,XX公司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结算证据上,有XX公司与XX的通话录音、工程款支付明细表等,证实欠付金额及质保金数额。质量责任证据中,鉴定报告显示地基下沉系“填土层压实度不足”,该工序由XX公司负责;监理单位验收记录、项目管理群聊天记录证明施工过程经XX公司技术总工确认。
最终,法院采纳了卓玛律师的观点,作出(2023)藏XX民初XX号判决,XX公司向XX支付质量保证金458,304元以及劳务工程款387,230.9元,实现了案件的逆转,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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