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哪些人员不能裁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哪些人员不能裁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4 · 1850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三类人员:一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如签5年、10年合同的员工;二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工作具一定稳定性;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者。且用人单位六个月内重招人员,应通知被裁者并同等条件优先招用,保障其权益。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哪些人员不能裁

一、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哪些人员不能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以下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比如签订了5年、10年等较长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这类员工通常在单位工作较长时间,具有一定稳定性。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考虑到这类员工家庭的实际困难和社会稳定因素。

此外,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其因失业而面临生活困境。

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裁员对孕妇等特殊人员有啥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限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因裁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列入裁员名单,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女职工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劳动法裁员时对孕妇等特殊人员限制有哪些

依据《劳动合同法》,裁员时对孕妇等特殊人员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等。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这些特殊人员的劳动合同,特殊人员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当探讨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哪些人员不能裁时,除了明确不能裁减的人员范围,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被留下的员工在企业裁员后的工作安排及权益保障问题,企业在裁员过程中若违反规定裁减了不能裁的人员,这些人员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违法裁员可能面临支付赔偿金等法律后果。若你对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人员裁减的更多细则,如赔偿标准、维权流程等有疑问,或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类似裁员纠纷,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网站地图
更多

劳动关系最新文章

遇到劳动关系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