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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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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15 · 1703人看过
导读:法律明确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确认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等环节争议,工作时间、社保等事项争议,劳动报酬等费用争议,除名辞退等离职争议;旨在明确情形、保障权益。解决途径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劳动争议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范围在相关法律中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也在此列。此外,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引发的争议同样包含在内。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可能产生纠纷的各类情形,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依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范畴,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需注意,在具体案件中,要依据实际情况准确确定管辖法院,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

三、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怎么去认定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实践中,不同情形认定方式有别。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则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当我们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时,仍有不少具体情形容易让劳动者困惑。比如试用期内单位未签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法定争议范围?还有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争议,是否也在可维权的劳动争议之列?这些细节常影响权益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若你正遇到工资拖欠工伤认定争议,或是不确定自己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甚至不清楚如何申请仲裁维权,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劳动法律师能帮你精准判断争议性质,解答维权步骤,避免错过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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