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可否同时索要
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可以同时索要。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需支付代通知金,同时还应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所以符合条件时,劳动者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二、经济补偿金碰到病假该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计算时,若职工在计算期间遇病假,一般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确定。
计算基数通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病假工资通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但这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无关。
例如,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正常出勤12个月,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就是5000元。即使期间有病假,只要正常出勤月份的平均工资能反映真实收入水平,就以此为计算基数。但如果存在工资支付异常等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进一步核实真实工资情况来准确确定计算基数。总之,正常核算月平均工资,不因病假而改变经济补偿金计算原则及方法。
三、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会有什么后果
若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用人单位需承担以下后果:首先,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逾期支付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次,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支付。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若逾期仍不支付,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再者,劳动者可能会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进一步维权。一旦进入法律程序,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付赔偿金,还可能需承担仲裁或诉讼费用等额外成本,对其声誉和经营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当探讨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可否同时索要时,首先要明确二者的性质与适用情形。一般来说,在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这两项权益。但实际情况往往较为复杂,比如用人单位是否确实符合支付条件,证据是否充分等。如果您对自己是否能同时索要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仍有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关于这方面更多的细节,比如计算标准、申请流程等。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精准解答,帮您理清思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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