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要如何认定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实践中,认定规则如下: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为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
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工资争议,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认定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如下:
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争议:
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以该书面通知送达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时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总体需综合考量具体争议情形及双方举证等情况来准确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争议发生多久能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探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要如何认定时,这不仅关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益的起始计算点,更对后续的维权进程有着关键影响。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其认定标准存在多种情形。比如,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如果您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具体认定、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准确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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