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中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怎样确定的
劳动关系的建立通常以用工之日为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记载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劳动关系亦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总之,以实际用工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建立的关键标志,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法中劳动者违约辞职要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者违约辞职,需承担相应责任。
若劳动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且该条款合法有效,劳动者需依约支付违约金。一般而言,仅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二是涉及竞业限制约定时可约定违约金。
除此之外,若劳动者违法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劳动者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招聘费用、培训费用、业务受影响的损失等。用人单位需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如何赔偿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不续签,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如,劳动者月工资为5000元,在单位工作3年,那么经济补偿为3×5000=15000元。
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这是因为若用人单位积极维持或提高条件,劳动者仍不续签,说明其自身意愿不想继续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探讨劳动法中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怎样确定的这一问题时,我们了解到诸多关键因素。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即告建立。那么,若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出现争议该如何解决?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又有哪些具体的义务?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如果您对劳动关系建立后的相关问题,如权益保障、纠纷处理等还有疑问,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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