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
李贻军律师毕业于四大政法院校之一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系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职业15年,处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与刑事纠纷,李律师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数千宗案件,尤其擅长股权转让,债务债权,劳动争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事宜,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李贻军律师对待工作兢兢业业,利用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实战经验,充分的保障了客户的权益,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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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如劳资双方未能签订书面版本的劳动合同,那么,在用人单位打算行使单方面结束或是解除劳务关系这一权益的时候,只能通过口头传达的方式来通知员工。虽然这种方式没有正式的文字依据,但其必须切实履行向雇员给予经济赔偿金额的法定职责。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则需承担额外的经济补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有权向雇主提出以下请求并获得经济赔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款项:首先,对于经济赔偿方面,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周年即向其发放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若在六个月内未能满一周岁者,则参照一个月进行计算;而在六个月以内的,则以半个月为基准)。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辞职。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自愿离职,书面和口头辞职都可以。

根据相关法规,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口头通知解除劳务关系,但需支付经济赔偿。未支付将承担额外补偿责任。若已签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关系,无需支付赔偿。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通过口头形式解除雇佣关系,但需支付经济赔偿金。若违反此规定,用人单位还需承担额外经济补偿责任。若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