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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搬迁员工不去能获补偿吗

时间:2024.11.2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261人
律师解析:
关于工厂乔迁,如果员工不愿前往,他们有权获取相关的赔偿
如果经过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协商,仍然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话,用人单位可根据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的薪资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形也符合上述法定程序:
即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遭受职业伤害,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工作,也难以胜任由用人单位另作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无法按时完成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职位调动后,依然无法胜任新的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依据的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没有达成共识修改劳动合同内容的。
针对公司乔迁员工不愿意协同前往的问题,解决办法主要如下:
首先,让用人单位和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
其次,劳动者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后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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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玲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公司治理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争议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专业领域的风险防控和争议处理。执业多年来担任十几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保驾护航;代理东湖肯辛顿、逸翠湾、奥园广场、东方国际等楼盘几百户业主的维权诉讼;代理企业和劳动者上百件劳动争议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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