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员工和用人单位
协商解除合同后,在特定条件下能再次
申请仲裁。
要是协商
解除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能撤销的情况,或者一方用
欺诈、
胁迫手段,又或者乘人之危,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了解除协议,员工可就协议效力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像用人单位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使员工在不知情时签了协议,员工事后发觉就能申请仲裁。
若协商解除合同的协议没对一些该处理的权益作出约定,像
加班费、
未休年假工资等,员工可针对这些没处理的劳动权益争议申请仲裁。
但要是协商
解除合同协议明确说双方所有劳动权益问题已处理完,不存在其他争议,而且这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员工一般不能就协议涵盖的权益再申请仲裁。
所以,员工协商解除合同后能不能再次
仲裁,得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
证据来判断。要是员工觉得自身权益受损,应尽快
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案情回顾:小朱与用人单位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签订后,小朱发现用人单位在协商时故意隐瞒了他应得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重要信息,导致他在不了解真实情况时签订了协议。同时,协议中也未对这些权益作出约定。小朱认为该协议存在问题,决定再次申请仲裁。而用人单位则称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对所有劳动权益问题已处理完毕,不存在其他争议,不同意小朱的仲裁申请。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协商解除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解除协议,员工可就协议效力问题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协议。本案中用人单位隐瞒小朱应得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信息,小朱有权申请
仲裁撤销协议。
2、若协商解除合同协议中未对某些应处理的权益作出约定,员工可就这些未处理的劳动权益争议申请仲裁。小朱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在协议中未作约定,他可就这些权益再次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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