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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刻操作性强,可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款即可。
(二) 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未确定。这种情况,其分割不能按等差处理,只能按平等处理。
(三) 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其他社会保险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身体因为一方伤害获得医疗费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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