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如经
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
伤残的,可享受如下
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
停工留薪期内(
工伤治疗、康复期间)
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
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 以上是对“
南京九级工伤保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