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实践中,可能有些人认为,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相互考察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个错误认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解除预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双方也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双方也是会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如果劳动者不适合本岗位或者有其他情况后,双方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是不需要支付赔偿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