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是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法律规定共同执行的。主要包含
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费、康复费、异地治疗交通费、器械费以及
伤残赔偿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间的
工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
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 (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
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以上就是 工伤保险待遇四川的相关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