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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2-25 05:30:31 已帮助27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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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弥补途径
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弥补途径差额有二种。1、伤职工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根据《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及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也即工伤职工的这三项费用并不是全额得到赔偿的。2、用人单位未按工伤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差额。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但由于用人单位出于成本角度的考虑,实际发给每个职工的工资与其上报给社会保险机构的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并不一致,而且上报给社会保险机构的缴费基数,大多数是小于发给职工的工资总额的。因此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发下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项目的标准要低于工伤职工应当领取的待遇,因其差额部分最高达6倍,如《条例》第六十四之规定。虽然《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人认为,该差额因为是用人单位有意瞒报缴费基数而造成,如伤者的伤情特别严重或用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伤者从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很大损失、“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与第1项一并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及《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差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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