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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此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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