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
社保问题查询结果如下: 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已于2011年1月1日生效,为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层。本制度以
社会保险原则及随收随付形式运作,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登录于本制度的受益人(雇员、雇主、任意性制度供款人士)的定额供款、政府总预算经常性收入的1%拨款及博彩拨款。透过向合资格受益人发放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丧葬津贴、
结婚津贴、出生津贴、呼吸系统
职业病赔偿等给付,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素质。 社会保障制度分为强制性供款制度及任意性供款制度,具雇佣关系的雇员及雇主需向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强制性供款,而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居民可透过登录任意性制度进行供款。 过去透过第58/93/M号法令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为他人工作之雇员(本地雇员、非本地雇员、散工)及自雇劳工供款均属强制性供款,而自愿供款属自愿参与性质,主要是为澳门雇员提供基本的保障,而新社会保障制度让过去未能加入社保制度的人士能被纳入受保障范围,并于2011年透过补扣供款的过渡性措施,使部份合资格受益人可即时领取养老金。至此,社会保障覆盖面涵盖至全澳市民,让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得到基本的
退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