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方面:若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天数不足,要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且其中已包含正常工作工资。计算日工资时,用职工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除以21.75天;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算平均月工资。若安排了年休假,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单位仅支付正常工资。
(二)职工方面:若单位未依规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报酬,可与单位沟通要求支付。若沟通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