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之时,有众多常见原因使得劳动
仲裁机构无法进行受理,以下为其中的部分举隅:1.
仲裁时效的超期问题。
即未能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仲裁申请期限。
2. 申请事项并不处于
劳动争议的范畴之内。
举例来说,可能涉及到纯然的
民事纠纷等。
3. 申请人的适格性问题。
如果申请人与其
申请仲裁的企业间并不存在合法的
劳动关系。
4. 被申请人身份不明确。
倘若无法准确查实被申请仲裁者的具体信息,则仲裁机构将无从受理该案。
5. 并未提交所需的关键
证据材料。
因缺乏重要证据导致仲裁机构难以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出准确判定。
6. 欠缺先行调解程序,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争议请求,但当地法律明定必须经过调解。
7. 相同的劳动争议已然在其他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得到了审理和裁决,且生效的裁定或判决业已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