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与雇主未能续订
劳动合同时依然留任工作的场景下,其在决定离职之际便有可能享受到一定的
赔偿权益。
如果这一局面是由于用人方的原因所造成的,那么就赋予了劳动者权力向雇主索求正式劳动合同时长内的
双倍工资额度上的差额。
然而,当雇员选择在这个时候结束自己在企业中的任职,并且其行为与其自身利益相符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
经济补偿条件,例如,雇主因自身过失而导致劳动者
解除合同等情况,那么劳动者便有权利向雇主提出要求获得经济补偿。
这些经济补偿会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加以衡量,每一年的工作时间都会被视为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进行发放。
六个月以上但是未满一年的期限,则按照一年算;而对于不足以达到六个月的工作时间,将会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劳动者是出于自愿与其雇主
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相关补偿条件,那么他们通常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