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决定进行搬迁而使得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原先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时,若员工不愿意前往新地址任职,则用人单位应对该
劳动者按照其在本单位内部的实际工作年限予以相应的
经济补偿。
计算方式为:每过一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已满一年处理;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应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之日起向前推算至去年同期的连续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收入。
然而,如果公司的搬迁选址在本市内且具有合理性,并且为员工提供了符合实际需求的交通、住宿等方面的便利条件时,员工可能没有理由拒绝。
关于
经济补偿金的确切数额及法律规定相关事宜,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多重参考因素进行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