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员工与企业签订为期三年的
劳动合同时,若在合约到期之后,由于企业方面的原因未能再次续约,则该行为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
赔偿。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除了用人单位按照以往的薪资待遇或在原有的
合同条款基础之上进一步维持或者增加其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新的续订,而此时,
劳动者又不愿意继
续签署这份新合同的特殊情况之外,当劳动合同的固定
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来决定的,即每服务满一年,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您这样已经工作了三年的员工,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您三个月的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
月工资”并非指您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任意一个月份的工资,而是特指您在这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
合同到期之前已经提前告知您将不再续签,并且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程序,那么从程序上来看,他们的行为并不构成
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