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劳动纠纷方面的
仲裁申请期限应为一年之内。
具体的
仲裁时效时间起算,是从上文提及的
当事人明确知晓或者理应知晓其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日期开始的。
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因为对方未支付
劳动报酬而引发了
纠纷,那么在此情况下,处于弱势一方的
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将不受到一年仲裁时效期长度的严格限制;然而,假设劳动关系已经宣告结束的话,当事人必须要在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相关的仲裁申请,否则就可能面临失效的风险。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倘若出现了无法抵抗的
不可抗力因素或是其他一些正当的理由导致仲裁时效暂时停止运作,那么只有当这些阻碍仲裁时效运行的原因消失之后,仲裁时效的期限才能重新计算时间。
此外,若发生由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动主张其相应权益、或向上游有关部门寻求援助以保障其权利、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法定责任等情况而引发的仲裁时效中断现象,再从中断情形发生之时起,原有的仲裁时效期限将会重新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