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国现行《
劳动法》明文规定,任何企业与组织均不得强迫其员工进行超时工作或
加班。
加班事宜必须由工作合同中的劳资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并且有严格的既定限制条款。
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求而需对员工工时作适当调整,可先于工会及雇员之间进行充分磋商,待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方可实行。
不过,在此过程中,应遵循一般的规定,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则须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同时,每月累计的加班时间也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如果贵司强制要求员工加班,甚至以扣除薪资作为威胁手段,无疑已经严重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以及获取
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
在此情况之下,建议您通过搜集各类相关
证据,例如加班通知、扣发薪资的详细记录等等,向当地劳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投诉,执求
仲裁解决方式,以便能有效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