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劳动合同终止之际,我们往往会遇到“N+1”性质的
赔偿标准。
具体来讲,有如下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能必须要承担支付“N+1”
赔偿金的义务:
首先,若
劳动者患上了某些疾病或受到内外部因素导致的身体伤害,按照相关
法规要求,在其设定的法定
医疗期结束后,该劳动者已经不再具备继续履行原有岗位职责的能力,同时也不能够适应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工作职责;
其次,当劳动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自身能力不足而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经过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应培训或对其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之后,仍然无法达到工作要求的水平;
最后,如果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化,使得原本的
劳动合同无法正常执行,并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经过充分协商后,依然无法就变更劳动
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前三十天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从而合法地
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1”实际上代表的便是额外支付的那一个
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