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于
工伤鉴定的结果感到不满,可依法行使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如果任何
当事人对于由所在城市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那么他们有权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省级或自治区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重新鉴定的申请。而省级或自治区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将被视为最终的决定性结论。在进行再次鉴定的申请过程中,请务必准备齐全相关的
病历资料以及诊断证明等文件,以便于支撑您的
申诉请求。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再次鉴定的申请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否则有可能导致您的申请无法得到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