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依法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的过程中,企业是禁止擅自
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正在接受
职业病诊断治疗的患者而言,以及因为工作能力受损而可能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力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其与工人之间的
劳动关系,也不允许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