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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多少

曾** 山东-枣庄 工伤认定咨询 2025.12.31 22:45:46 415人阅读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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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上下班途中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及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类事故条件时可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析:
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需满足三个核心要素。一是时间要素,需处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范围内,包括正常上下班时间,也涵盖因加班或处理合理事务导致的时间变化。二是路线要素,需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上,合理路线不限于最短路线,还包括顺路买菜接送孩子等合理绕道的情况。三是事故要素,需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需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作为依据。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可认定为工伤,职工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对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或申请流程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指导。

2026-01-01 05: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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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时间、路线、事故三个核心要素,且每个要素均需符合法定的合理范畴与责任要求。

1.时间要素需处于合理范围内。既包括正常上下班的固定时段,也包含因加班完成工作任务、处理与工作相关的合理事务等导致的时间延迟或提前的情况,需结合实际工作安排与日常通勤习惯综合判断。

2.路线要素需符合合理路径要求。不限于从工作地点到居住地的最短路线,还涵盖顺路前往菜市场采购日常生活用品、接送家庭成员等必要且合理的绕道行为,需体现路线选择的日常性与合理性。

3.事故要素需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特定事故类型。即受到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火车事故的伤害,且经交警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事故责任不属于本人主要责任。

若符合上述全部条件,职工可准备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时间与路线的证明材料等,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依法获取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保障。

2026-01-01 03:4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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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时间要素需处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范围内。合理时间包括正常上下班时段,也涵盖因加班结束后回家的时间,以及下班后处理与工作相关的合理事务再返程的时间。

(2)路线要素需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上。合理路线不限于工作地点到居住地点的最短路径,还包括顺路前往市场购买日常用品、顺路接送家庭成员等合理绕道的路线。

(3)事故要素需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火车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需以交通管理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依据。

提醒:
申请工伤认定时需准备好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材料,若案情复杂或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1 02:0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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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合理时间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加班后下班,要保存考勤记录或单位加班通知;如果因处理合理事务延迟上下班,要保留相关事务的凭证,比如办事回执等。

(二)保留合理路线的相关证据。如果顺路买菜,保存购物小票;如果顺路接送孩子,保存学校的接送记录或相关凭证,证明绕道是合理的必要行为。

(三)及时获取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等事故后,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或有权机构出具责任认定书,确认自己不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026-01-01 00:5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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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畴合理
上下班时段需符合实际场景,不仅包括日常固定的通勤时间,加班结束后的返程、途中处理必要个人事务的往返时间也属合理,这体现了制度对职工工作灵活性的尊重。

路线选择合理
通勤路径不必局限于最短路线,顺路购买生活必需品、接送家人等轻微绕道行为均被认可,这是对职工兼顾工作与家庭责任的人文关怀。

事故责任明确
受伤需源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责任认定需以有权机构出具的文书为依据,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权益申请流程
满足以上全部条件即可认定为工伤,职工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认定,获取相应权益保障,这是职场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6-01-01 00:18:5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上下班途中工伤怎么认定一、时间是从离开家门起算上班时间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中,一般会合理地进行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则从8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在实际断案中,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这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除了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各方都认为,增加多种交通工具是弥补了过去规定中的漏洞。该规定方便了工伤认定。从公平性而言,工伤认定增加多种交通工具,使得法规更加公平公正。但《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怎么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1、什么是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2、什么是合理路线?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三、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1、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2、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3、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4、举证倒置,用人单位需证据证明是否为工伤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直是横亘在伤者认定工伤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的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了举证倒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四、工伤认定办法要解决工伤认定问题,首先就是要认定受伤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对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应及时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中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有些企业老板往往会在职工受伤初期信誓旦旦,答应给职工如何如何好的工伤保险待遇,造成许多工伤没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等到一年申请时效过后,老板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之不理。所以职工受伤后,该走的程序一定要按规定走。否则,等到申请时效一过,合法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怎么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1、什么是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2、什么是合理路线?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三、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1、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2、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3、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4、举证倒置,用人单位需证据证明是否为工伤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直是横亘在伤者认定工伤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的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了举证倒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四、工伤认定办法要解决工伤认定问题,首先就是要认定受伤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对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应及时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中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有些企业老板往往会在职工受伤初期信誓旦旦,答应给职工如何如何好的工伤保险待遇,造成许多工伤没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等到一年申请时效过后,老板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之不理。所以职工受伤后,该走的程序一定要按规定走。否则,等到申请时效一过,合法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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