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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工资怎么计算

刘** 四川-达州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6.01.01 01:23:20 303人阅读

工伤医疗期工资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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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应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是保障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生活稳定的重要权益。

1.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范围需明确界定。具体指职工正常出勤状态下的月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常规收入,但不包含加班工资在内。

2.工资计算需以特定标准为依据。计算时以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准,若职工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3.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明确限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存在特殊情况,需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伤残等级评定后待遇将发生变化。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原工资福利待遇将停止发放,转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026-01-01 05: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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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医疗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计算标准为原工资福利待遇,该待遇指正常出勤月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含加班工资。
(2)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时,以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依据;若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需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止发放原工伤医疗期工资待遇,转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提醒:
需留存能证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材料,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若单位未按标准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2026-01-01 03:3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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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医疗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计算标准为原工资福利待遇。计算时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准,若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指正常出勤月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但不包含加班工资。

(三)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026-01-01 03:2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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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间工资按原福利发放,由单位按月支付,包含正常出勤的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含加班工资。

计算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改享伤残待遇。

2026-01-01 02:5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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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工伤医疗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按原工资福利待遇计算(不含加班工资),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停工留薪期最长24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法律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医疗期工资即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计算标准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若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指正常出勤月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但不包含加班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如果对工伤医疗期工资的计算或支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6-01-01 02:07:54 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纠纷中赔偿的医疗费怎么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答:  一、医疗费怎么计算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医疗费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二、后续治疗费怎么计算  1、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  3、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4、继续治疗费的计算。《条例》在第31条第2款第8项中规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该条款实际是要求专家鉴定组就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护理进行医学评估。但是,单纯的医学评估并不能解决具体赔偿数额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法医学鉴定以确定继续治疗费的数额,而法医多通过咨询相关医学专家来进行鉴定。《条例》规定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在实践中,该部分费用可以参照疾病的常规治疗和护理标准进行计算。

一、如何计算医疗期(一)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二)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三)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二、医疗期间职工享有什么待遇(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四)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五)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六)病假工资的计算。生病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因此,我国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1、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1.75(天)”。2、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且,“应由职工个人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当然,假如企业有优于上述原则的规定,那就按企业的规定执行。(七)伤病休假职工是否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根据原劳动部、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处理。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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