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加班工资的精确计算过程中,我们将遵循以下的方式进行:
首先,日
工资的核算应参照全年按照21.75个自然日的平均计薪天数来进行换算;而对于小时工资的计算,将以上述日工资为基础,并除以每日工作的有效时长8小时。因此,计算公式如下: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其次,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最后,常规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值得注意的是,每小时的加班工资,是通过以上所述的日加班工资除以每天工作的有效时间总和8小时得出的。
在决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如果
劳动合同已经对此有所明确规定,那么该条款即应作为基准进行参照执行。
然而需注意的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必须等于或超过本城市的
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
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