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受害员工可得到以下的
工伤补偿:
第一项是关于员工在医院治疗
工伤期间所产生的伙食补贴费用以及如果需要到统筹地区外进行诊断治疗的话,他们所需要的交通及住宿相关费用将会被公司报销。
第二项在于员工在工作中因为遭遇
意外伤害或患上
职业病而必须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时,其原来享受的
工资福利并不会改变,仍然会有公司每月按时发放。而一般来说,这一期限的最长时长不会超过12个月。
第三项乃是针对工伤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计算方式为:
九级伤残对应的
补助金额为9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接着,如果劳资双方在
用工合同期满后解约,或是由于员工个人要求终止劳动或
聘用合同,那么其离职时,
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一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也将负担起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
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实际额度,则需要依据各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应规定来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若员工在工地受工伤,却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具备
法律效力的
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已经为该名员工办理完毕了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那么所有相关的费用都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若用人单位未能为该名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那么所有的工伤补偿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