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辞员员工而不必给予
经济赔偿的事宜时,具体情况如下述:
(一)雇员在下述
试用期中被证明无法满足职位要求的;
(二)雇员蓄意犯下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 雇员严重渎职,
滥用职权,给公司带来极其严重的损失;
(四) 雇员同时与其他单位保持着
劳动关系,这种行为对单位的正常运营构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公司正式提出后,雇员仍未能纠正其不当行为的;
(五)由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阐明的原因导致
劳动合同宣布无效的;
(六)雇员因为涉嫌
触犯法律法规遭受严肃的
刑事起诉。经济赔偿遵循的原则为:按照雇员在现单位服务的时间长短进行相应计算,即每满一年就按照一个月的固定
工资标准支付给雇员作为补偿。如果雇员的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却未满一年的话,就参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而如果雇员的服务期不足六个月,则按照半个月的固定工资标准支付给雇员作为补偿。这里所提及的“月固定工资”特指雇员在处理完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务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