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
法规,关于员工对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主要依据如下:
首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凡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企业有权依照双方订立的
劳动合同之约定,向该名员工提出
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其次,根据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员工如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保密条款的前提下,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国于2008年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亦作出了类似规定:任何企业如在招聘尚未与其他企业解约的员工时,由于该员工的行为而使原任职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