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之间建立的仅仅是兼职或合作关系的话,那么未签署
劳务合同并不会对此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然而,若具体情况为
劳动关系,则应遵循规范,诚实守信地签署劳资合同。如果通过更换名义来签订所谓的“
合作合同”,企图以此逃避雇佣主应尽的劳动力使用和管理义务,那么当困扰出现职工进
行权益保护活动时,该企业将可能面临来自
劳动监察部门的严惩或者在产生
劳动争议时,无法获得
劳动争议仲裁院或法院的公正裁决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