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关系正常
存续期间,尤其是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协商并结束双方的
劳动合同时,员工有权申请领取
失业救济金。在此情形下若由用人单位提出,并达成分工结算后的
协商一致决定解除雇佣合约,则该行为便完全符合法定规定的条件,因此,基于之前已购买之
失业保险资格,求职者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从此处支取相应金额的
失业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