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明文规定,若用人机构对除第四十七条范畴之外的其他
劳动争议案件的
仲裁裁决表示异议,则需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算,于十五日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
而对于
逾期未提请
诉讼的
当事人,该裁决将自动生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一)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