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服务超过十周年以上而遭解雇的员工,未必能够享有
经济补偿。
然而,若员工因以下几种特定情形而
被辞退,则有权获取
补偿金: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而来不及在受限限制的
医疗期间内康复,并因此失去原有工作能力,无法继续为公司效力;
或者(2)生产效率不佳,难以完成本职工作,即便经过进一步培训或者调换新的工作岗位,依然无法达到要求;
亦或是(3)原签订之
劳动合同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大幅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按预期执行,经过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仍然无法就修改劳动合同时的相关内容达成共识。
这种情况下,所支付的补偿金应以员工十个月甚至更多的个人月薪为基准额进行计算,确切的补偿期限则需视其受雇于该单位所在年限予以细算。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