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署
劳动合同的
仲裁时期限问题。
所谓的“
劳动仲裁时效”便是指
申请仲裁的时间期限,而此期限规定为一年。
这一期限是从
当事人明确知情或应当已知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
若涉及到在
劳动关系持
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而产生的争议,在此情况下申请仲裁将不受
仲裁时效的限制。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