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孕期雇员的
劳动合同即将期满,那么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该劳动合同理应自然顺延至哺乳期的末尾阶段。
究其原因,这是因为在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后以及哺乳期间的这个特殊时间段里,即便她们并不存在直接导致解聘的
违法或
违规行为,单位也无权
单方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若是在这段期间内劳动合同逸期,那么这些合同则需要延长至相关情形消除之际再行终止。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
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