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劳动者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且与雇佣方通过友好商议达成共识后终止工作关系,那么,雇佣方在法律层面上将无须承担支付
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然而,如果是由雇佣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经过诚恳商谈最终与劳动者达成共识终止工作关系的话,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赔偿金。
这笔用于支持和鼓励劳动者继续从事职业生涯的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在当前企业中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具体而言,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即可获得一个
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对于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但是不足1年的情况,则按照1年计算予以
经济赔偿;
若工作年限未满6个月者,也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