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宣布终止雇用职工的通知不必征得
当事人的确认签署。在企业方与受雇员工之间的关系中,宣告
解除劳动关系是企业独立做出的决定,这无疑具有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企业向受雇员工发送的辞退通告的核心意义在于告知,而非达成共识或签订协议。为了确保受雇员工能够接收到这份通知,企业通常会选择将其直接送达给受雇员工本人(以便对方进行签收),或者通过挂号信件的方式寄出(以便获取邮局的回执),甚至可以采取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来传达信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受雇员工成功接收到了相关信息,那么该通知就已经产生了效力,而无需得到受雇员工的签字认可。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