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为期一年的正式
劳动合同时意外地被解雇,若此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应向员工支付一
定金额的
经济补偿金——即一个月的
工资。
然而,若公司无理强迫解雇员工,则应依照该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支付
双倍工资作为补偿,也就是两个月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