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往返于工作地点与居住地之间的通勤过程中遭遇车祸并不必然被认定为
工伤事件。
欲将在
上下班路途中所遭受的
意外伤害归类为工伤,必需严格遵循以下两项必要条件:
首先,在通往和离开工作场所的途中,造成身体损伤的直接起因应当为交通事故;
其次,在针对这起突发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中,本人需承担次要或非
主要责任方的角色。
否则,任何上述情形都不能被认定为符合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范畴。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