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对于转岗至新工厂就职有所疑虑或抵触情绪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其有权选择终止当前的
劳务关系,同时也可向雇主提出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诉求。
雇主必须在至少提前三十日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有关此项决策,或者在未延期情况下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薪资待遇,进而方可依法解除了
劳务合同。
在此过程中,雇主要根据雇员在本企业服务的年限,依照每过一年任职资格对应一个月的
工资标准,来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三)项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