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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收购了,需要重新签合同吗

在这种情况下,既可以签署新的合约,也可以选择保持原有的合约现状不变,因为以前的合约仍然具有可效性。
原本的公司依旧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人机构,唯一改变的仅仅是投资者和企业名称的变更。
也就是说,原来的公司实体仍然延续着下去,而且全体员工仍然在为该公司辛勤工作,职位,薪资等方面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无需重签劳动合同
因为以前的公司的权力和责任仍然继续有效,我们可以以新的公司的名义向员工发布一份正式公函,清晰地阐述公司名称的变动以及原先的劳动合同将依然保持其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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