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既可以签署新的合约,也可以选择保持原有的合约现状不变,因为以前的合约仍然具有可效性。
原本的公司依旧是一个独立存在的
法人机构,唯一改变的仅仅是投资者和企业名称的变更。
也就是说,原来的公司实体仍然延续着下去,而且全体员工仍然在为该公司辛勤工作,职位,薪资等方面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无需
重签劳动合同。
因为以前的公司的权力和责任仍然继续有效,我们可以以新的公司的名义向员工发布一份正式公函,清晰地阐述
公司名称的变动以及原先的劳动合同将依然保持其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