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署劳动协议情况下选择自行离开是否享有权益呢?毫无疑问,签定劳动协议乃雇主所应尽之契约责任。
在该种情形之下,若需给予
经济补偿,则必须依据
劳动者在公司菩务工期间长短来定,每满一年则需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水平的费用;若劳动者在公司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时间,可被视为一整年进行处理;然而如果劳动者在公司服务期短于六个月,则将仅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