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贵司有调岗需求,且该安排既符合现行有效的
劳动合同约定,同时也符合相关的
法规规定,并且经过核实后发现
劳动者无法胜任其先前的职位职责,且在那么当劳动者未能按时赴新岗位报到时,贵司有权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视同为
旷工情况予以相应处置。
2.对于贵公司进行的员工工作岗位调整事宜,这无疑属于经营过程中的
劳动合同变更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即双方
当事人对已经依法生效的劳动
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与增添删除。
具体而言,变更方式可以分为协议变更及法定变更两大
类别。
前者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达到共识并签署协议;
而后者则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发生时,任一方均可以依法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请求。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