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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不去是否有补偿

若员工对公司搬迁事宜表示不愿意跟随前往新场地工作,那么我们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这次的迁移行为理解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以至于原有的劳动关系难以继续下去,而且由于此一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已尽全力但仍未能与各位劳动者进行有效地协商对话。
在此类情形下,员工有权利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在额外增加支付一个月的薪资后,双方协定解除原有的劳动合同
此外,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中对于第四十条第三款项的详细解释,当劳动合同建立伊始所依附的外在基础条件出现了重大改变导致原有的劳动关系无法再得以维持下去,此时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力展开的协商努力,却并未达成任何关于劳动合同各项条款调整的共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按照法律程序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到每一位员工外,还需另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薪酬,然后才可正式解除这份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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