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需停止经营,则需向员工提供相应的补偿。
此种补偿被称为“
经济补偿金”,其数额按照员工在职工期间的服务期限计算,即员工每为贵公司工作一整年月,就可以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若员工为贵公司提供的服务超过了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那么这些月份将按照一年来进行计算。
对于那些在此之前,也就是尚未达到六个月服务期的员工,同样应给予他们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